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175号之六
解除保全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大街9号院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多维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瑞超,董事长。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公司”)与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联合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217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查封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1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查封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1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查封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2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现已审结,本院判决驳回华电重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1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1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北京多维艾斯特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台区XXX201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