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217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昊天北大街9号院1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多维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莹,北京曹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瑞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京0111民初21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发银行北京双井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银行存款8 000 000元,冻结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X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 244 277元。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重庆国恒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函编号:20220301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广发银行北京双井支行账号为XXX的账户内银行存款8 000 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多维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房山支行良乡分理处账号为XXX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8 244 2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郝晓萌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