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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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72民初2455号之二
原告: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万集镇河北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B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2年5月5日,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68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江苏海顺打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