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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某某、中航某某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等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丹商初字第00107号
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正东路37号尚友大厦8楼。
负责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大路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裕民村。
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空港六路。
被告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产业园B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思扬,该公司职员。
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称,2014年7月16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对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享有的38.74万元、对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享有的52.786万元的债权、对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3.6万元的债权、对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16万元的债权、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99万元债权转让给了***。2014年10月9日,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原告认为,上述债权转让行为是在丹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实质为个别清偿,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举证证据有:
1、(2014)丹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通知书各1份,证明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已经指定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2、2014年7月16日由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证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将其对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合计189.116万元债权转让给了***。
3、审计报告1份,证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31日时已经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举证。
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辩称,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在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天然气热处理炉合同过程中,炉车出现严重的缺陷,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消缺义务,我公司有权推迟合同设备质保期并延迟支付相关质保金。期间,我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将其对我公司的52786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设备质保及售后服务仍由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承担。我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属实后,同意以开具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史忠珍部分款项,但***不同意在承兑汇票收款人一栏填写收款人信息,违反了相关财务规定,致使相关款项支付工作停滞。我公司在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无任何过错和责任,诉讼费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未举证。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同意按照法院判决支付7.99万元(无利息)给确定的最终的债权人。我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2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对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14年7月4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对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通知了该公司。同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还签署了对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14年7月16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确认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尚欠史忠珍人民币1861238元[含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387400元],约定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的527860元债权、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736000元债权、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的160000元债权、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79900元债权转让给了***,以抵扣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欠***的同等欠款,双方同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转让给***债权后,在***实际收到债权款项时立即抵扣***的借款债权,在债权尚未实现前,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仍有还款义务,***不能重复主张和实现自身的债权,若转让的债权***已经全部全额实现,应当立即撤回对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追诉;双方对本协议均有保密义务,未经过对方允许不得随意透露给第三方。同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对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2014年10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成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经审计确认,2014年3月31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资不抵债57456673.13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破产管理人在管理破产企业期间针对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提起的撤销权诉讼,故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破产撤销权纠纷。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因欠被告***到期借款,于2014年7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对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被告***并由***收取相应的债权用以抵扣***对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的借款债权。但是,至2014年3月31日,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的状态,上述债权转让行为发生在本院裁定受理丹阳市诚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性质上属于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以应收债权对被告***个别清偿,该行为又未能使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的财产收益,却导致本可以向普通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整体财产权利减少,损害了破产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请求本院撤销上述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航**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吉林昊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重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洛阳中重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21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420元,由原告丹阳市江南工业炉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蔚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