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11民初413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钟涛,常州市新北区薛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薛家工业园漕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世友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陶涵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