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502民初86号
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粟武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小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薜家工业园漕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姚昌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殷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苏晨光盛得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的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19元,由原告邵阳市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殷飞龙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岳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