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3知民初363号
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LEEWEEJEA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邵 勋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李冰雪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