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331号
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HAGITHANAYNON(YOUNIAN-YNON),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敏,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达芬,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苏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芳,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三次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软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杨 韡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