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卓有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6236号
原告:浙江卓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首座A1-1-521室。
法定代表人:章小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露露,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1200号1008室。
法定代表人:苏玉军。
原告浙江卓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卓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卓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费芸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凯
书 记 员 王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