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4183号
原告:北京中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3号卫星大厦1209。
法定代表人:王睿,总经理。
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1200号1008室。
原告北京中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陈 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珈彧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