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2财保49号
申请人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盛 跃
书记员 王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