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浙0602民初7号
原告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北京乾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设计款30007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人民币5071元,由被告浙江中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盛 跃
书记员 沙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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