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淳商初字第672-1号

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杭州玉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玉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保全申请费1170元,合计2609元,由原告杭州三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