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4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勇,校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合欢街5号。
法定代表人娄志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127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二十四万八千九百三十一元七角五分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存款二十四万三千五百八十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文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翟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