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2执18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盈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娄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法定代表人苗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2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易沅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8266元的财产。
查封期限二年,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9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汪 洋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军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