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执243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多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田心村田心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翟庭儒。
被执行人:广东赛杰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15号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和。
申请执行人广东多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赛杰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赛杰自动化与信息技术转移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多快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文
审 判 员 饶田田
代理审判员 冯匡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蔡岳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