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3425号
原告:北京金特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3号3层31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北京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幢123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