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特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金特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志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28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特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甲16号2号楼2301,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5551361929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志林,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如皋。
本院在执行北京金特宝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马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