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乔治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财保741号
申请人:***,女,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燕,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晨,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金寨路安粮国贸中心2211室。
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号楼906室。
被申请人:***,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被申请人:李进国,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赞皇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有限公司、***、李进国名下银行存款1296231.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对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电梯有限公司、***、李进国名下银行存款1296231.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戴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