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2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市行唐县。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号楼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685851E。
法定代表人:武彦红。
关于***与*****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季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