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1957号
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8625337T。
负责人:徐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11月04日出生,现住广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0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000元,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在中国银行(账户:22×××35CNY0)、光大银行(账户:51×××1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6×××26)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
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06月08起至2021年06月0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美芹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武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