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4741号
申请人:***,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8625337T。
法定代表人:徐春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存款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饶县财政局处的向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300万元。
冻结期间二年,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止。上述款项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兴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