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474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2862533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城中市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1404217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2元,减半收取1351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淑会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