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营区。
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商贸城华鑫园。
负责人***,经理。
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中市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凯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未签订过合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且合同未约定管辖,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依法享有对该案的管辖权。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等问题,属实体审理范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