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91民初177号
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新村花卉市场C10、C12号。
法定代表人:**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奇峰,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与天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亚龙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三元路交叉口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则永。
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创业路15号嘉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康城尚阁1幢22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高妙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