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洛阳亚龙游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391民初1011号
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新村花卉市场C10、C12号。
法定代表人:刘磊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乃虎、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亚龙湾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与天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洛阳亚龙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滨河北路与三元路交叉口以西。
法定代表人:黄则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妍,公司员工。
被告:洛阳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创业路15号嘉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党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秋,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1号中原康城康城尚阁1幢2207号。
法定代表人:马向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军,河南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河渠管理处,住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张军校,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波,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水务局,住洛阳市洛龙区通济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利,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赵富松,水务局员工。
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天瑞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高妙婕
人民陪审员  杨丽菲
人民陪审员  周 同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靖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