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12民初3557号
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丹,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孝,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倪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新华,系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有声,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系公司法务,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
被告:刘国权,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被告:卢志勇,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浡,系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刘国权、卢志勇不当得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1元,减半收取计25,58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宁
审 判 员 李 松
人民陪审员 金 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赵文新
书 记 员 沈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