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1858号
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001房间。
负责人:乔卫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峰,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0号南天大厦一层1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卓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润,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依馨,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房地集团第一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南天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房地集团第一物业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房地集团第一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一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 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