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4执异17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特冶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航二路中段银山综合市场西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4768903151F。
法定代表人:蔡小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达江路3号和顺苑3栋1-4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50965442556。
负责人:盘益戈,该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7号4号楼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02548D。
法定代表人:于万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特冶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特冶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其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通过查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是被申请人的分支机构,被申请人依法对其开办下属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申请追加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204民初2460号民事调解书,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向柳州市特冶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其中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230000元。因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未按调解书达成的协议履行,柳州市特冶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受理,受理案号为(2020)桂0204执594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控,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为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为(2020)桂0204执59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江 涛
审判员 齐颂梅
审判员 陈海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秋菊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航生路20号
邮政编码:54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