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元路。

法定代表人:李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

法定代表人:于万鳞,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4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9)第446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江涛

审判员  杨宗华

审判员  赵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