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30财保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里县水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065774373T。

法定代表人:温文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C区9栋(贵阳国际中心3号)1单元30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85684869Q。

负责人:冯文。

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27号4号楼1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14302548D。

法定代表人:于万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恒丰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8117.5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2020)黔2730财保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117.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4月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8117.52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英列

书记员熊伯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