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恢7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荣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东分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州荣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东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鲁1102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536元,申请执行人支取4253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德州荣创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兴东分公司、青岛华盛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