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322刑初285号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高新区沟赵办事处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梁明,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人***,男,***,汉族,专科毕业,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住郑州市***。因涉嫌单位行贿犯罪,2016年7月4日被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7月18日和2017年7月18被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志勇,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8月2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3刑辖第116号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我院管辖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单位行贿犯罪一案。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诉刑诉[20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江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梁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付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作为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在该公司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38万元及OMEGA手表一块。
2015年,被告人***作为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在该公司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校长崔某行贿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38万元及OMEGA手表一块、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校长崔某行贿10万元现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向景某行贿38万元和一块手表的事实不持异议,向崔某送钱10万元的事实存在,但其公司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辩称其公司获取的是合法利益,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行贿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单位行贿罪没有异议。被告人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正当利益,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数额不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作为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在该公司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38万元及OMEGA手表一块。
2015年10月,被告人***作为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在该公司招投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校长崔某行贿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的供述。
证明***系郑州中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销售工作。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在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组织的教学设备招标过程中能够中标或者中标后为了表示感谢,自2011年以来,先后多次给该中心主任景某送钱,共计38万元。另外2013年自己去香港旅游时买了一块OMEGA手表,回来时也送给了景某。2015年6月份,其听说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准备招投标,就找到其校长崔某,送给其10万元现金。
2、证人景某的证言。
景某系河南省教育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证明该中心负责全省教学器材的招投标工作了,自己通过向专家委员打招呼或提要求的方法可以影响或决定哪个公司中标。***为了让其控制的郑州中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请求给予关照,自己对***的公司提供了帮助,自2011年以来,***多次给自己送钱,共计38万元和一块手表。
3、证人崔某的证言。
崔某系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校长。证明2015年10月份一天,***让学校考虑购买其公司的产品,并送给自己10万元钱,后来自己将此事向单位领导作了汇报,并上交到廉政帐户上。
4、教学设备购买合同、中标通知书。
证明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先后中标河南省,长垣县。
5、手表照片。
证明***送给景某一款OMEGA手表的现状。
6、银行流水帐。
证明***银行收支情况。
7、户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P79-86
证明***的自然身份状况,无违法犯罪记录,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为***和***。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河南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原主任景某行贿38万元现金及OMEGA手表一块、向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校长崔某行贿10万元现金,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根据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郑州中科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陈新安
人民陪审员 高水定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