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凌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5753-2号
申请人:河南凌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西、宜人路北帝都国际城12幢2单元2-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7098594336H。
法定代表人:李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A座19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8342122R。
法定代表人:王慧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饮食城二楼4-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2665510F。
法定代表人:房文利。
原告河南凌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作出(2020)豫0311民初57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河南凌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凌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洛阳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