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4688号
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董事长。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玖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府祥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房金吐,男,汉族,1993年8月14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7年10月1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5日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0年8月11日生。
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大为玖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府祥家具有限公司、房金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961595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洛阳大为玖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府祥家具有限公司、房金吐、***、***、***、***、***、***、***、***银行存款4961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