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1632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崔新来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金吐
被申请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申请人: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912.25万元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己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大为玖朝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2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航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