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3民初8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
负责人:梁超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民,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海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饮食城二楼4-2-20号。
法定代表人:房金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泰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饮马街付36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李平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房文涛,男,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晖,女,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系房文涛所在单位洛阳大为玖朝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推荐的公民。
被告:房文利,男,汉族,1967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邹洁,女,汉族,1988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与被告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泰安置业有限公司、房文涛、房文利、邹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西工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晓宇
人民陪审员 杨兴旺
人民陪审员 蒋秀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