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2民初1623号
原告:***,女,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帆,系原告***丈夫,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饮食城****。
法定代表人:房文利。
原告***与被告***、被告洛阳大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定于2020年12月25日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