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加美。 被告: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因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搜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