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188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加美。
被告: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因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搜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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