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4民催18号
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杰,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慧,女,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申报权利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010004120048533、出票金额4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0日、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厦门卫星定位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月牙湖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迎新
审 判 员 李 冬
审 判 员 陈 策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