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秦商初字第1331号
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Ⅰ幢006室。
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松军,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中佑,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发北路京华大院4栋一层A015铺。
法定代表人吴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运坤,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56元,由原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辉宇
审 判 员 常 乐
人民陪审员 张爱珍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