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6-01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823-1号
原告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运坤,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增荣,广东佳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杰。
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俊。
原告深圳市维达通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受理。
经查,在本案原告起诉前,本案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已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解除原、被告签订的《dd04f型led广告屏顶灯加工承揽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货款、支付定金、赔偿相应损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秦某字第1331号;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原、被告签订的《dd04f型led广告屏顶灯加工承揽合同》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之前,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已基于同一承揽合同关系先于本案原告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53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直接移交给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篪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何彦(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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