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

10530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4民初10530号之二
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葛长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婷。
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杰。
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1元,减半收取计295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合计5025.5元,由原告上海坚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学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正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