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子公路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子公路沥青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191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史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公路沥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法定代表人:孙悉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江苏扬子公路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扬子公路沥青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含其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