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2010号
原告:上海蓝箭称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蓝箭称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蓝箭称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睿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钱如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