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扬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海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海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龙源港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海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锡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