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财保8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南段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051415。
法定代表人赵键西,该公司经理。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通过网上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19执保3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60000元的财产。
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以已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志杰
告知: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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