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和运新材料有限公司、***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洪 亭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