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洪 亭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