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孚化工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执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孚化工有限公司、盘锦和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海拓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1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洪 亭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洪 洋 书 记 员 ****